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北京迎奥运窗口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顺利实施,全面推进,现对举办北京迎奥运窗口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窗口行业范围: 商业、餐饮、宾馆饭店、旅游、公园、景点、邮政、银行、展览馆、博物馆、环卫、交通、卫生和公安。 窗口行业竞赛对象:在窗口行业工作的所有非行政管理岗位从业人员。
二、竞赛级别: (一)市级二类竞赛:是指由各有关委、办(局)组织或委托相关市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竞赛标准按国家职业标准二级(技师)技能以上要求实施,竞赛人员涵盖本职业北京市所有从业人员的竞赛活动。 (二)地区(系统)级竞赛:是指由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组织,竞赛标准按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以上要求实施,竞赛人员涵盖本职业本区、县或本系统从业人员的竞赛活动。 (三)企业(院校)级竞赛:是指由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组织的,竞赛标准按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以上要求实施,竞赛人员为本企业(院校)职工(学生)的竞赛活动。 (四)各有关委、办(局)组织或委托相关市级行业协会(学会)因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各类国际级、国家级竞赛而主办的北京地区选拔赛,按照市级二类竞赛标准进行。
三、组织机构: (一)首都窗口行业奥运培训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各竞赛主办单位,具备具体举办竞赛资格的单位为竞赛承办单位; (二)各竞赛主办单位要充分依托行业协会,联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一切有利于推动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相关部门,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本系统、本辖区竞赛组织、实施和本系统、本辖区内竞赛承办单位的备案、协调、监督及投诉等工作。 (三)各竞赛承办单位要成立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判委员会和竞赛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和仲裁工作。
四、机构职责: (一)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 1.指导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判委员会和竞赛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2.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3.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竞赛办公室在竞赛组织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1.主要包括制定竞赛的具体组织方案及实施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2.负责与竞赛各相关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 3.负责竞赛期间的各项宣传工作; 4.负责竞赛奖品、物品(包括纪念品、宣传品等)的设计、制作和管理; 5.负责竞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竞赛的总结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竞赛评判委员会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评判和各项赛务工作。 1.主要包括组织制定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 2.负责竞赛复习大纲、辅导资料等的编制; 3.负责参赛选手的培训和辅导; 4.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试件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 5.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并参与竞赛结果的复核等。 (四)竞赛仲裁委员会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中争议提案的仲裁工作。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要选择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内有一定威望的人员担任。
五、竞赛组织: (一)各委、办局竞赛主办单位负责本系统窗口行业员工(在校生)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对系统内具备竞赛承办资格的职业,在全市统一规定的竞赛实施阶段,可举办各级竞赛活动,但举办市级二类或系统级竞赛必须是在全面完成推进和开展企业(院校)级竞赛基础上举办。对系统内不具备竞赛承办资格的职业,由各委、办局统一联系并组织其到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名,参加相应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竞赛主办单位负责本辖区,按行政隶属属于各委、办局系统以外的窗口行业员工(在校生)的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为便于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本次职业技能竞赛中来,各职业统一报名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30日,各职业具体竞赛时间又竞赛主办单位另行通知。 (三)市竞赛办公室鼓励各竞赛主办单位在完成全面推进和开展企业(院校)级竞赛基础上举办高级别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六、组织程序: (一)举办企业级竞赛,竞赛承办单位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竞赛主办单位提出备案,经备案登记后实施并接受其竞赛主办单位的领导。竞赛主办单位在完成备案同时向市竞赛办公室提交竞赛备案表。 (二)举办院校级竞赛,竞赛承办单位为市教委认定批准的各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含高职、高专)、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向市教委竞赛组织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经备案登记后实施并接受其领导。市教委竞赛管理部门在完成备案同时向市竞赛办公室提交竞赛备案表。 (三)举办院校级竞赛,竞赛承办单位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批准的技工院校,向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竞赛组织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经备案登记后实施并接受其的领导。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在完成备案同时向市竞赛办公室提交竞赛备案表。 (四)举办企业(院校)级竞赛,竞赛承办单位为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直接向市竞赛办公室提出备案,经备案登记后立项实施。 (五)举办市级二类、地区(系统)级竞赛,竞赛承办单位直接向市竞赛办公室提出备案,经备案登记后立项实施。
七、竞赛承办单位具备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 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四)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五)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六)相同职业(工种)、相同级别的同场竞赛人员不少于30人。
八、竞赛登记备案提交资料: (一)《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附件1); (二) 竞赛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竞赛的名称、主办单位、职业(工种)、内容、时间、地点、形式、试题、奖励政策等; (三)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附件2); (四)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附件3) (五)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六)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七)完善的竞赛安全保证方案; (八)完善的竞赛应急预案;
九、竞赛试题: 竞赛试题分理论和技能操作两部分进行,理论试题成绩占总成绩15%、技能操作比赛成绩占总成绩的85%。理论试题出题按照奥运礼仪知识、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三部分组成,奥运礼仪知识、职业道德各占20%,专业知识占60%,技能操作试题由各主办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和教学活动,以满足奥运技能需求,全面提升员工技能水平为原则自主确定。 市级二类竞赛、地区(系统)级竞赛的理论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抽取,具体流程为:各竞赛主办单位在竞赛前30天向市竞赛办公室提出申请,竞赛前2天到市竞赛办公室领取竞赛样题,印制工作由各竞赛主办单位自主完成。 市竞赛办公室没有竞赛主办单位所需试题的,市级二类竞赛由竞赛主办单位按照本职业国家职业标准或部颁标准技师标准制作,地区(系统)级竞赛由竞赛主办单位按照本职业国家职业标准或部颁标准高级工标准制作,试题于竞赛前30天提交市竞赛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印制工作由各竞赛主办单位自主完成。 企业(院校)级竞赛的理论试题,由各竞赛主办单位从市竞赛办公室公布的竞赛试题中,按照本条款的组题规则自主确定。
十、竞赛主题活动方案: 为切实在全市范围内营造首都窗口行业广大员工积极开展奥运技能知识培训、主动参与技能竞赛活动的工作氛围,激发更多的员工参与奥运培训的热情,不断掀起奥运培训工作的高潮,市竞赛办公室要求各竞赛主办单位于8月30日前制订并上报竞赛主题活动方案,市竞赛办公室将汇集和整理各竞赛主办单位的主题活动方案报北京市奥运培训工作协调小组等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竞赛主题活动方案提交资料及设计原则: (一)提交竞赛组委会成员名单(附件4); (二)紧密结合《2007年首都窗口行业奥运培训工作要点》(窗口培训[2007]1号)的工作精神,围绕“技能北京迎奥运”的指导思想开展竞赛活动; (三)重点体现首都窗口行业从业人员全员参与、全员培训、全面提升技能水平的奥运培训工作内容; (四)集中展示首都窗口行业奥运培训成果,展现窗口行业广大员工文明服务风采; (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企业刊物、简报、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不同载体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对技能竞赛活动进行集中、连续的宣传报道。 (六)主题活动方案按照竞赛活动目的、活动准备、活动内容、活动过程、活动要求五部分撰写。
十一、竞赛信息上报: 为准确了解和实时推进北京迎奥运窗口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市竞赛办公室将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以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各竞赛主办单位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竞赛活动信息或经验做法上报市竞赛办公室,市竞赛办公室将对上报信息情况进行汇总和整理,编制成每周竞赛动态,上报首都窗口行业奥运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其他上级相关部门,对一些具有创新性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宣传,此项工作将作为评选“首都窗口行业竞赛组织奖”重要考核标准之一。请各单位明确信息报送人员,并将信息报送人员名单(附件5)于8月15日前上报市竞赛办公室。 市竞赛办公室电话:64981002;64811919-829 传真:64918931 邮箱:jingsb2007@126.com 联系人:肖英、佟毅 十二、表彰和奖励: (一)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经市竞赛办公室审定,可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获得前十名的选手,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经市竞赛办公室审定后,可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者可晋升为高级技师。 (二)地区(系统)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选手,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经市竞赛办公室审定后,可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者可晋升为高级技师,获得第二名至第五名的选手,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经市竞赛办公室审定后,可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者可晋升为技师。 其他名次的选手按照最后一级竞赛的人数,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不超过竞赛人数20%,中级工(含)以下职业资格证书比例不超过竞赛人数30%的比例办理。 (三)企业(院校)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选手,两项成绩均合格者,经市竞赛办公室审定后,可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者可晋升为技师;两项成绩均合格者,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不超过竞赛人数20%,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没有比例限制。 (四)其他奖励由各竞赛组委会自主制定。 (五)评选“奥运技能服务明星”、“首都窗口行业技能示范单位”、“首都窗口行业竞赛组织奖”办法另行通知。 (六)对在竞赛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统一由各竞赛组委会负责登陆“北京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应的表格进行证书办理,具体办证程序将另行通知。
十三、工作要求 (一)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和各区、县精神文明办、旅游局、私营个体协会、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共同作好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大力宣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要充分依托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四、其他事宜: 与竞赛有关的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其他事宜,市竞赛办公室将随着竞赛工作的开展随时发布。
北京迎奥运窗口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 2007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