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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工作能付两样报酬吗

劳动监察部门:

    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做会计,今年5月刚和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是1500元,可发工资的时候,我突然发现和我同时签合同并且也做同样工作的一位同事工资是2000元,我们的工资相差500元之多。为了弄清楚怎么回事,我向公司负责人询问,他说,因为我下肢有点残疾,行动不便又是女性,所以比别的同事工资低些。又说,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也不可能变更了。我觉得公司的这种做法有问题,可合同已经签了,您说我该怎么办? 
                                      
                                                             读者 石兰

石兰同志:

    你好!你所在公司的做法明显的违反了工资分配原则和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是指工资分配要按照劳动者创造价值和实现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及取得劳绩进行分配,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它把劳动者的劳动数量、质量和所获得的报酬紧密联系起来,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劳动贡献相结合。同工同酬,指用人单位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一是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体现出提供了同等价值的劳动者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二是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保护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公平获得劳动报酬。你与你公司同事同时被公司招用为会计,从事同一种工作,得出同样的辛劳,公司应当给你们同样的报酬。

    同时,《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13条还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你公司对你低定工资标准,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劳动合同签订了也没有关系,你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同公司负责人再次交涉,实在不行,还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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