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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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局长:您好!

请教一个问题,根据医疗期的规定,员工所享受医疗期与其工作时间有关。但在规定中未说明以下一点:即连续工作年限中是否包含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两个工作年限的包含关系是怎样的?希望您在百忙中抽空给我答复。

雪峰

雪峰: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您所提的问题在国家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第三条中有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请您按照劳动部的上述规定,确定您的医疗期。今后如有什么问题请继续来信或发邮件,谢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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