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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漏缴或隐瞒不给缴纳社会保险

 局长,您好:

    我想问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在新员工刚到或正在试用期期间给予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都有那些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的呢?有没有详细的相关规定呢……?用人单位漏缴或隐瞒不给缴纳的应怎样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呢?

王静

王静,您好:

在我们国家,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在内的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加以确定的法定保险项目,因此用工单位和从业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这些项目的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以下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北京市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2号令,199871日实施); 2、失业《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38号令,1999111日实施); 3、工伤保险《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48号令,200041日实施); 4、基本医疗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68号令,200141日实施);

用人单位拒缴、欠缴社会保险属于违反《劳动法》行为,劳动者应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劳动监察机构受理举报劳动违法案件暂行规定》(京劳监发〔199513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应实事求是。劳动监察机构立案受理的举报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二)被举报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三)举报人(组织和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的举报电话是:63044923

谢谢您的提问,希望您多关注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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