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您好:
我是一名私企员工,即将分娩,有关生育费用方面的问题想请您予以解答:我公司性质为股份制公司,公司为员工上了北京市医疗保险,因保险中不包括生育的检查、手术等项目,公司也并没有为女职工报销此类费用的规定,请问:(1)象我们这种公司性质,国家是否有严格规定“由公司分担女员工的生育费用”?(2)我所在的公司是否有此义务为我报销相关费用?(3)如果公司不予报销此类费用,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报销或进行投诉?非常感谢!
王嘉
王嘉,您好: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市政府68号令)第31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劳动部198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文件)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谢谢您的提问,希望您多关注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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