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
参加工作后,我到一家企业工作,按要求缴纳了16个月的养老保险金,后来随着工作的变动,我成为了公务员,不用再缴纳养老保险了。原单位在我离职时,为我办理了个人帐户转移单的相关手续。 新的单位为国家行政机关,钱不用交了,但以前个人缴纳的部分也不能退还给我。请问事实果真如此吗?我感觉至少把我个人缴纳的部分清退给我,才比较合理。 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办呢。
提问人: 您好,
根据您所述情况,符合我局《关于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27号)(2002年3月1日)的有关规定,规定如下:一、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起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谢谢您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