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 您好,
据您所述情况,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为农民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及失业费。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 ,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十条 农民合同制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 男年满60周岁 , 女年满50周岁), 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 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 第二部分, 按其缴费年限, 缴费每满一年( 按满 12 个月计算 ), 发给一个月相应缴费年份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