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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能否要回我的工资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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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于今年9月份离开原公司,在与该公司结算工资时,该公司将我第一个月所交的半个月工资500元押金扣除,经过交涉。也没有给我。该公司当时说这笔钱在离开公司时会退还,可现在却并没有兑现,请问,我是否可以要会,假如他们不给,我有什么途径可以维护我们的权益。谢谢!
网友, 您好:
据您所述情况,根据《关于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问题的复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建立和存续劳动关系的证明。因此,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它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它证明。但是用人单位实行经营承包,向承包人收取“风险抵押金”等生产经营管理行为除外。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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