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项目名称:工人单调进京(在京一方在市属以下单位调配偶来京)(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LD008-2-2002(北京行审A类劳动008号-2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0]4号、公3[1980]019号、民发[1980]4号、[80]劳总计字25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十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条件:{依据《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48号)第二条}
申办人(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办人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档案,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与调京人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双方婚史状况证明(证书);在京父母或在京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父母及子女均不在北京的,需提供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三)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依据《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信发[2002]48号)第二条}
1、申办人、调京人符合条件,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具有本市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申请人),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 (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 (5)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 (6)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本岗位责任人:信访处审核人员(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工人调京审批单》,连同审办材料报主管副处长转入审定程序。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 审批表上签署“中止”的意见和理由后,将材料退回申办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转审定程序。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信访处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批。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予以批准,在《审批单》上签署批准意见,连同材料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在《审批单》上签署审定意见及原因,连同材料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及办理
本岗位责任人:信访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办理手续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批准调京人员,向申办人发放《商调函》、已批准的《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报到须知》,由申办人通知调京人办理调京手续。将调京人员材料转信访处办理工人调京报到人员。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证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附件:1、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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