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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许可(审批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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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许可(审批类)
行政许可项目编号: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审定、核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告知、变更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就业条件 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②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③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2、人员条件: ①年龄18至60周岁(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可超过60周岁); ②身体健康; ③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④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方式: 用人单位为聘雇或者接受派遣的台港澳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本人应当到市劳动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用人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盖章、个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2张);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三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 5、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派遣工作(服务)证明;《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其本人相应职业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为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人员办理《就业证》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会2名以上成员签字的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交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签字的任职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香港、澳门人员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个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2张); 2、个体经营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本人健康证明(原件); 4、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申请就业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用人单位或香港、澳门人员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岗位 1、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一层服务大厅; 2、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外国人办证服务窗口。 (三)受理程序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出具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告知申请人取得许可决定的日期。 (四)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核 (一)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 2、符合申请就业、人员条件。 (二)审核程序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 (三)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审定程序: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退审核人员,转入许可或不予许可告知程序。 (三)审定时限:2个工作日
五、许可或不予许可告知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六、许可变更 (一)变更申请 1、台、港、澳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变更用人单位的,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提交材料: ⑴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盖章、个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 ⑵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 ⑶《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⑷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三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⑸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多次签注在有效期内的免交); ⑺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派遣工作(服务)证明;《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 ⑻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其本人相应职业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⑼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⑽为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人员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会2名以上成员签字的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交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签字的任职证明); 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台、港、澳人员由内地外省市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本市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局重新申请办理《就业证》。提交材料: ①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用人单位盖章、个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2张); ②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明、三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③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多次签注在有效期内的免交); ⑤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派遣工作(服务)证明;《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 ⑥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其本人相应职业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⑦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⑧原发证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迁移证明》; ⑨为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人员办理《就业证》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会2名以上成员签字的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交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签字的任职证明);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变更受理、审核同办证程序。 (三)审定后为申请人办理变更手续。
七、注销或迁移 (一)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且不再继续被派遣的,由用人单位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迁移单》,并持《就业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证注销或迁移手续。 (二)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迁移单》,并持《就业证》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证注销或迁移手续。
八、监督检查咨询举报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63044923 作出行政许可处室举报电话:63167724 行风监督举报电话:12333 公告查询网址:www.bjl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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