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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换发许可证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4]14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

  由于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工考委《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有效期相继届满,为保证鉴定考核工作连续性,根据《劳动法》、《工人考核条例》、《行政许可法》和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管理规定,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应办理鉴定(考核)延续手续,换发鉴定(考核)许可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换发鉴定(考核)许可证范围

  此次换发鉴定(考核)许可证范围是: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

  二、 办理程序

  (一)各鉴定(考核)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所办理延续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填报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备份磁盘),见附件2;

  2、工人考核委员会办理延续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申请;《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复印件);填报的《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备份磁盘),见附件3;

  3、2003-2004年度鉴定(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4)。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将按规定填报的材料直接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
各工考委以所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为单位,由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将按规定填报的材料汇总后,直接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鉴定(考核)机构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合格的鉴定(考核)机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三、 填写方法

    (一)各鉴定(考核)机构可通过登陆北京劳动保障网(
www.bjld.gov.cn),下载《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申请表》,并用A4纸打印,不得另加附页。

  (二)鉴定所、工考委负责人应由在职人员担任,其他工作人员应根据《鉴定所建所标准》按实际情况填报;鉴定(考核)职业(工种)应按各机构的现有鉴定、考核范围填写。

  四、 时间安排

  (一)11月5日-11月12日,各职业技能鉴定所按要求,将材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经审核合格的,年底前公布审核决定,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二)2005年3月20日-3月30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按要求,将所属(企业)工考委材料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经审核合格的,于2005年4月底以前,换发《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

  五、 几点要求

  (一)由于机构改革、企业调整等原因,原鉴定(考核)机构主办单位撤消、合并的,不保留其鉴定、考核职责,不再办理鉴定(考核)许可换证手续。

  (二)参加此次鉴定(考核)机构换证的职业、工种,原则上不扩大鉴定、考核许可范围。但因机构改革、企业调整等原因确实需要增加的,应在申请中说明原因。

  (三)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职业(工种)暂不列入工考委考核许可范围(附件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职业技能 鉴定 许可证 通知

  北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27日印发

  • 附件一社会化鉴定的职业工种目录.doc
  • 附件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doc
  • 附件三《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申请表》.doc
  • 附件四2003-2004年度鉴定(考核)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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