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现就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使用印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2004〕24号)第二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以及履行告知、听证、核查等程序时,可以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等),或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时,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词:劳动保障 行政许可 印章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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