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职业介绍机构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批准 项目编号: 许可项目依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10日 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中核定有“组织大型招聘洽谈会”或“组织日常定期小型招聘洽谈会”。 2、申请条件的依据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申请方式 由主办方提出办会申请,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 4、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查询并下载申请表) ①《招聘洽谈会申请表》; ②主办方与协办方的《许可证》(复印件)、合作协议; ③场地租用合同、协议,场地展位平面图; ④组织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花名册; ⑥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1、受理(条件)标准 提出申请的职业介绍机构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3、受理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经办人员 4、岗位职责 ①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②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③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5、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①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中核定有“组织大型招聘洽谈会”或“组织日常定期小型招聘洽谈会”。 ②提出申请的职业介绍机构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③根据招聘洽谈会的规模,审查协办方数量。 2、审查依据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关于规范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七条第二款。 3、审查岗位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经办人员、主管处长、处长 4、岗位职权 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主管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经办人员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处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经办人员、主管处长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5、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可以延长10日。 四、决定 1、审定标准 ①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中核定有“组织大型招聘洽谈会”或“组织日常定期小型招聘洽谈会”。 ②提出申请的职业介绍机构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定岗位及职权 主管局长:根据经办人员、主管处长、处长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结论公示 行政许可决定在公告栏内公示。 5、审定送达时限 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招聘洽谈会内容需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方应当在招聘会举办前七日内向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提出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及理由。 招聘洽谈会内容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办会机构应当提前刊播声明,并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63044923 作出行政许可的处室举报电话:63166320 行风监督举报:12333 公告网址:www.bjld.gov.cn 七、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1、《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年检 2、会前主办方、协办方向市劳动保障局书面报告招聘洽谈会组织准备情况。 3、招聘洽谈会现场监督 4、会后主办方将招聘洽谈会情况书面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 5、举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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