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审批(企业申办)
项目编号(空):
许可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 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 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港澳地区的专家,台港澳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除外)。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1、《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2、《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京劳就发[1996]78号)。
(三)申请方式
聘用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携带申请材料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查询特色专栏-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栏目并下载申请表)
1、企业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复印件);
(2)拟聘用台港澳人员原因的报告(详细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期限、用人单位盖章); (3)企业聘用台港澳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副总以上职位,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4)台港澳人员的台胞证或回乡证、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对台港澳投资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配偶、子女(年满18周岁及以上),持身份证明,可不受学历要求的限制。
(5)台港澳人员的个人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学历证书、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由用人单位盖章;(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6)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台港澳人员健康证明;
(7)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表(在申办单位处盖章)一份,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二张。
注:内资公司聘用台港澳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并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办就业证延期需提交如下材料:
申办就业证延期应在就业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办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台胞证、回乡证或旅行证原件(正本);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4)就业延期申请表(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一张。申办就业证延期需3个工作日;如就业证的附页用完,须带近期 二寸证件照片一张。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 受理
(一)受理(条件)标准
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 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 受理岗位
1、市职介中心一层服务大厅;
2、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外国人办证服务窗口。
(四) 岗位职责
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五) 受理审查时限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在内地暂缺适当人员的岗位;
(2)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台港澳人员在北京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
3、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根据北京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审查聘用数量。
(二)审查依据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三)审查岗位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经办人员、主管主任
(四)岗位职权
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查合格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对审查不合格的,报送主管主任。
主管主任: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进行复查,根据经办人员的意见提出复查意见。
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5、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内(依法可以延长10日)。
四、 决定
(一)审定标准
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定岗位及职权
经办人员:对材料审查合格的,按时限做出行政许可。
主管主任:对材料审查不合格的,提出复查意见。
(三)审定结论及送达
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 审定送达时限
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经办人领取。
五、 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一)台港澳人员就业期满终止雇佣关系、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或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台港澳人员的就业证交还,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职介中心。
(二)台港澳人员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或由外地迁入本市工作的,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持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在外地工作当地发证部门签发的就业证迁移、注销证明及其它相关手续重新申办。
(三)市职介中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六、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63044923
作出行政许可处室举报电话:63167724
行风监督举报:12333
公告查询网站:www.bjld.gov.cn
七、 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四章
(二)日常监督和管理。
(三)举报查处。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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