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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企事业单位或管理相对人,收取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保留的劳动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通过各类媒体公告社会,增加透明度。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派征订报刊杂志、购买劳动保障书籍或与劳动保障工作无关的任务及指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政策业务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劳动保障部门有培训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的非强制性培训,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此项工作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行风办协助,研究相应管理办法和规定,8月底完成。
实行专项审计提前告知制度,按单位不同类型研究确定审计时间;加强对委托实施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严格控制参审人数,严格审计工作纪律,对严重违纪的会计事务所,取消其专项审计资格,并将其违纪行为通报北京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企业的协调与沟通,充分征求企业对审计结论的意见,提高审计效能。
此项工作由市局基金监督处负责, 8月底完成。
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程序,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研究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标准,杜绝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建立履行执法检查的预先函告制度,到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应以函告的方式提前告知相关单位接受检查的时间、内容及应准备的材料和需要检查的工作场所等。对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餐饮服务企业的执法检查,建立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的信息沟通制度,坚决杜绝重复检查现象的发生。
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年检免检制度。在开展劳动保障年检中,对连续两个年度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不良记录、劳动仲裁无败诉记录、并未受过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以单位自检为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对其进行年检。当年未发生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年度内不再对其进行劳动保障执法检查。
此项工作由市局劳动保障监察处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规定,8月底完成。
按照既依法行政又方便企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退休审批制度,对企业报送退休审批材料实行一次告知制度。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采取审批“一站式”、服务“全程代理”等方式,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逐步建立以中心数据库为依托的自动化审批平台。
此项工作由市局养老保险处负责。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对不适应首都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审批事项提出清理意见。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优化和规范审批程序,能够简化的,尽最大可能精简程序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要抓好审批程序规范的落实,建立健全审批工作效能监督制度,开展行政审批档案规范化评查,提高工作效率。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或取消,按有关规定办理。
此项工作由市局法制处牵头,纪检监察处、行风办协办,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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