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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保障网报道]:[2003-03-24 08:00:00] 北京劳动保障网将于3月24日14:00-15:30举办“网上就业政策访谈”,届时将邀请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孟宪苍处长、赵子龙、张丽娜副处长和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李俊波处长做为特邀嘉宾就有关就业政策进行解答。北京劳动保障网将通过文字和图片现场直播访谈活动。 [北京劳动保障网报道]:[2003-03-24 13:55:00]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孟宪苍处长、赵子龙、张丽娜副处长、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李俊波处长已来直播现场,访谈即将开始。
[北京劳动保障网报道]:[2003-03-24 13:58:00] 本次访谈由北京市劳动信息中心邓京主任主持。
[北京劳动保障网报道]:[2003-03-24 14:00:00] 劳动保障网政策访谈现在开始,本次访谈主题是劳动就业。网友可点击北京劳动保障网,观看政策访谈文字和图片直播。
[主持人]:[2003-03-24 14:02:00] 网民朋友,大家好。今天,来到直播现场的是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孟宪苍处长、赵子龙、张丽娜副处长、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小企业就业指导处李俊波处长。欢迎各位领导作客北京劳动保障网。我们今天想请各位领导在网上就有关就业政策进行访谈。
[主持人]:[2003-03-24 14:04:00] 孟处长,为确保全市就业局势的稳定,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前全市范围内正在开展阳光就业行动宣传月活动。 请您介绍此次就业政策宣传活动的目的是什么。
[孟宪苍处长]:[2003-03-24 14:06:00] 阳光就业行动宣传月活动是围绕就业这个“民生之本”的大问题宣传政策、落实政策、是通过活动把各项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原原本本、实实在在、通俗易懂地传达给群众。今天,我们在这里宣传、讲解就业政策就是让网友朋友通过劳动保障网更多了解有关就业优惠政策。
[主持人]:[2003-03-24 14:08:00] 孟处长,最近印发和即将陆续印发的再就业优惠政策,请您给网民介绍一下其背景是什么?
[孟宪苍处长]:[2003-03-24 14:09:00] 1995年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特别是1998年,贯彻中发〔1998〕10号文件以来,我市在确保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注重了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先后制定出台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补助、社会保险补助、贷款贴息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自谋职业补助、弹性就业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再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劳务派遣政策;鼓励公共职介、培训学校等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鉴定、职业介绍服务后补贴政策;在街道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对就业特困人员实施托底帮扶政策。
[孟宪苍处长]:[2003-03-24 14:11:00] 几年来,在全市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分流安置下岗职工30.03万人,使46.9万名失业人员实现了就业。到2002年底,下岗职工100%出中心,实现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顺利并轨,失业人员就业率连年保持在6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1.5%以内。 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推进,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已成为本市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我市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矛盾焦点集中在失业人员再就业上。
[孟宪苍处长]:[2003-03-24 14:13:00] 为了解决就业的主要矛盾,市委、市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2002〕12号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目前,市政府的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经济、物价、金融等部门按照市委18号文件的要求,正在制定并陆续印发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性文件。 总的说来,京发〔2002〕18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在全面总结我市过去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围绕解决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及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在贯彻中央制定的促进就业政策措施的同时,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具有北京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促进就业政策体系的完善将为我市继续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发挥重要作用。
[主持人]:[2003-03-24 14:15:00] 请您详细介绍一下新近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孟宪苍处长]:[2003-03-24 14:16:00] 概括地讲,最近出台和即将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十一项内容: (一)税费减免政策。 这一政策主要是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鼓励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给予税费减免的优惠。
[孟宪苍处长]:[2003-03-24 14:18:00] (二)小额贷款政策。这一政策主要是帮助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解决创业起步阶段面临的资金困难。通过提供小额贷款及贷款贴息政策,更好地帮助他们实现创业。政策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的程序、额度、期限、担保和贴息等。
[孟宪苍处长]:[2003-03-24 14:20:00] (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是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特别是失业人员中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的,给予3-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对于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政策主要是,对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孟宪苍处长]:[2003-03-24 14:22:00] (四)就业援助政策。 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要求劳动者主要通过竞争实现就业;同时要求对社会对竞争中的弱者提供必要的帮扶。为此,针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各区、县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依托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通过充分发挥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全方位、多层次、经常性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岗位推荐、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就业优惠政策办理、就业托底安置以及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各项援助措施,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以此实现再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 (五)主辅分离政策。 政策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孟宪苍处长]:[2003-03-24 14:25:00] (六)就业服务政策。 经济发展可以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但要促进劳动者就业,需要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服务,积极的就业服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劳动力资源与劳动力需求的匹配。政策规定,在鼓励职介机构、培训学校免费服务补贴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调整完善补贴标准、考核评估机制,提高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的效果。拟分别出台职工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文件。 (七)财政投入政策。 为保证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的落实,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北京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要求,建立市、区(县)两级再就业资金,明确了市、区(县)两级再就业资金的支出项目。 (八)社会保障政策。 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消除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后顾之忧,是促进再就业的重要保证。 (九)企业裁员政策。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裁员,政策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单位所在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二是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三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提前1个月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十)社区平台政策。 随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步伐的加快和就业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大量的劳动保障工作事务从企业内部分离出来,需要依托街道和社区来完成。为此,政策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街(乡镇)三级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在全市街道、乡镇普遍建立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基础上,各区县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做好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树立为社区居民服务的良好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社会保障工作者,将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社区。 (十一)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政策。 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针对北京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的矛盾,市劳动保障局、农委联合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京劳社就发〔2003〕29号),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贯彻〈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8号)。 政策提出,对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要建立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登记制度,加强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动态变化;按照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要求,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服务体制;依托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多种就业服务,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就地就近转移;根据社会保险改革的深入发展,适时将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主持人]:[2003-03-24 14:26:00] 谢谢孟处长全面清晰的介绍。 在新近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中提到了《再就业优惠证》,接下来请赵处长介绍一下《再就业优惠证》。
[赵子龙副处长]:[2003-03-24 14:27:00] 《再就业优惠证》是由北京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监制,它是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再就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
[主持人]:[2003-03-24 14:28:00] 那《再就业优惠证》具体有什么作用呢?
[赵子龙副处长]:[2003-03-24 14:29:00] 它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①明示作用。由于《再就业优惠证》登载了市委、市政府及我市有关部门出台的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能够较全面地了解相关的优惠政策,并充分运用这些政策顺利地实现再就业。所以,《再就业优惠证》可以较好地向下岗失业人员宣传再就业优惠政策。 ②通行作用。由于《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在实现再就业的过程中,下岗失业人员只要出示《再就业优惠证》,就可以得到各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③保障作用。由于《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制持证者本人使用,可以确保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下岗失业人员身上。 ④监督作用。由于全市使用统一的《再就业优惠证》,且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享受有关政策时,有关部门的经办人员要在证件相应的栏目内签字,实现了社会各方面(包括享受政策的主体)对各部门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
[主持人]:[2003-03-24 14:30:00] 请问赵处长哪些人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赵子龙副处长]:[2003-03-24 14:30:00] 按照规定,我市共有以下五类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①持有《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的下岗职工; ②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 ③关闭破产企业中,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④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污染扰民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⑤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主持人]:[2003-03-24 14:31:00] 下岗失业人员的确可以凭《再就业优惠证》通过各种渠道实现再就业,并能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那《再就业优惠证》到哪去领?是否收费?
[赵子龙副处长]:[2003-03-24 14:32:00] 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一律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核查,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免费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主持人]:[2003-03-24 14:33:00] 赵处长申领《再就业优惠证》要拿什么材料?
[赵子龙副处长]:[2003-03-24 14:35:00] 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须持下列材料: ①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书面申请;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③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④本人目前身份的证明: ●下岗职工持《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 ●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破产企业职工持破产清算组开具的证明; ●搬迁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企业开具证明,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盖章)。中央驻京企业由市经委核准(盖章);市属企业由总公司核准(盖章);区县属企业由区县经委核准(盖章)。
[主持人]:[2003-03-24 14:36:00] 有位网民问,他曾经是一名失业人员,去年十月份办了一个个体营业执照,是否能够享受优惠政策。
[赵子龙副处长]:[2003-03-24 14:37:00] 按照文件规定,我市《再就业优惠证》的执行期限是自2002年12月10日起执行。 但是,考虑到中央制定政策的期限,自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10日期间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参照执行。即自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10日期间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都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2002年9月30日以前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符合新政策范围。
[主持人]:[2003-03-24 14:38:00] 有家劳务派遣企业问,劳务派遣企业能不能享受岗位补贴,请张丽娜处长解答这一问题。
[张丽娜副处长]:[2003-03-24 14:39:00] 岗位补贴是对劳务派遣企业的一种优惠政策。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招用1人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分期拨付”的方法,即:劳务派遣企业招用“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先补助3000元,待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后,再次补助2000元。
[主持人]:[2003-03-24 14:40:00] 在政策中提到社会保险补贴,请张处长介绍一下什么叫社会保险补贴?什么样的单位就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张丽娜副处长]:[2003-03-24 14:41:03] 社会保险补贴是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驻社区用人单位(就是在北京市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进行失业登记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也称“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服务型企业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就可以享受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只对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予以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标准:养老、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为缴费基数。大约招用一人每年可补助2000元左右,随着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增长,以后补助数额还会增加。 特别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对招用的人员必须按照本单位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和费率一样缴纳,不能说给补多少就缴多少。
[主持人]:[2003-03-24 14:42:00] 在新近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请李俊波处长介绍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哪些企业。
[李俊波处长]:[2003-03-24 14:43: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明确规定共对5种形式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承担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再就业任务。 1.新办服务型企业; 2.现有服务型企业; 3.新办商贸企业; 4.现有商贸企业; 5.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
[主持人]:[2003-03-24 14:44:00] 您刚提到的服务型企业,什么是服务型企业?包括哪些行业?
[李俊波处长]:[2003-03-24 14:45: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规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科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所称“服务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和业务范围: 1、代理业:其范围是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口,介绍服务等。其中代购代销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清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代办进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2、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3、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4、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旅游服务的业务。 5、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物或其它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6、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7、其它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主持人]:[2003-03-24 14:46:00] 您再介绍什么是商贸企业? 什么是经济实体?都指哪些企业?
[李俊波处长]:[2003-03-24 14:47:00] 文件中规定商贸企业是指从事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凡从事批发或批零兼营业务的,都不能享受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中规定的经济实体是指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原企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创办的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企业。
[主持人]:[2003-03-24 14:48:00] 国家对上述五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怎么规定的?
[李俊波处长]:[2003-03-24 14:49:00] 国家对上述五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新办服务型企业: 凡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现有服务型企业: 凡现有企业中属于服务型的企业,新增加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3、新办商贸企业: 凡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现有商贸企业: 凡现有企业中属于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5、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兴办的经济实体: 凡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2003-03-24 14:50:00] 有单位问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怎么办?
[李俊波处长]:[2003-03-24 14:51:00] 凡是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如果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相应的优惠,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主持人]:[2003-03-24 14:52:00] 以上5种形式的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时所从事的行业有何限制?
[李俊波处长]:[2003-03-24 14:52: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对以上5种形式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都对一些行业做了明确的规定: 1、无论是新办服务型还是现有服务型企业,凡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业务的,都不能享受到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2、无论是新办商贸还是现有商贸企业,凡从事批发或批零兼营以及其它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都不能享受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只有从事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才可以享受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实体中,凡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不能享受有关经济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持人]:[2003-03-24 14:53:00]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新办”企业是怎样划分的?
[李俊波处长]:[2003-03-24 14:54:00] 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后,2002年9月30日以后开办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主持人]:[2003-03-24 14:55:00] 李处长,哪些企业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李俊波处长]:[2003-03-24 14:56:00] 除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开办的企业外,原有的老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主持人]:[2003-03-24 14:57:00] 请李处长介绍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李俊波处长]:[2003-03-24 14:58:00] 有关文件中所称富余人员是指原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而分离出主业或原岗位的在职职工。
[主持人]:[2003-03-24 14:59:00] 企业申请享受新税收优惠政策需哪些部门审批?
[李俊波处长]:[2003-03-24 15:00:00]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小企业,凡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必须经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并核发相应的认定证明,然后到企业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主持人]:[2003-03-24 15:01:00] 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如何办理认定手续?
[李俊波处长]:[2003-03-24 15:02:00] 新办服务型企业及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到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需报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主持人]:[2003-03-24 15:03:00] 领取了认定证明的企业怎样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李俊波处长]:[2003-03-24 15:04:00] 已领取认定证明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到税务机关领取);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适用于新办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或企业财务报表(适用于现有服务型和商贸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持人]:[2003-03-24 15:05:00] 李处长您再介绍经济实体如何办理免税手续?
[李俊波处长]:[2003-03-24 15:06:00] 具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企业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主持人]:[2003-03-24 15:07:0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李俊波处长]:[2003-03-24 15:08:00] 凡是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人数60%(含60%)以上,经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免缴三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安置以上人员达到30%的再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的照顾。这就是所谓的“免三减二”的优惠政策。
[主持人]:[2003-03-24 15:09:00] 您能介绍认定劳服企业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李俊波处长]:[2003-03-24 15:10:00] 一、凡2002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申请认定劳服企业。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属总公司所属企业和中央在京成系统管理的企业的认定工作;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区(县)属企业及无主管企业、私营企业的认定工作。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报送申请表、从业人员花名册、安置人员证明复印件、企业章程、工商营业执照付本复印件,按照所管辖范围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符合标准的企业给予办理认定手续并核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2002年1月1日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申请认定劳服企业的,应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填写盖章后,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的管辖范围与上述第一条相同。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与本条第一款相同。)报送申请认定劳服企业的申请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登记表、从业人员花名册、有关人员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凡通过审批的企业,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主持人]:[2003-03-24 15:11:00] 谢谢各位嘉宾,感谢网友朋友对劳动保障网支持。今后劳动保障网还将在这里举办政策访谈,欢迎各位网友参加。
[北京劳动保障网报道]:[2003-03-24 15:12:00] 劳动保障网本次政策访谈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关注我们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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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访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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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邓京主任主持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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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处孟宪苍处长解答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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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处赵子龙副处长解答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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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处张丽娜副处长解答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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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李俊波处长解答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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