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人考核委员会、技师考评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做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我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在总结近年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签订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2008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见附件1),结合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性、标准化工作要求。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质量责任书签订要求与说明》(见附件2)签订《2008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并于2008年2月3日前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蔡云晴、马莉莉64918933,64811919转828或847。
附件:1.2008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 2.质量管理责任书签订要求与说明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二○○八年元月十六日
附件1
2008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 一、质量目标
(一)贯彻客观、公正、科学和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针,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性。
(二)遵循“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原则,增强职业技能鉴定公信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满意度。
(三)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完善体系、明确职责、做好监督,重点治理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工作环节。
二、质量要求
(一)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未制定国家职业标准或工种标准的职业需要开展鉴定的,应当按规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报批手续。
(二)组织实施社会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凡国家题库有的职业(工种)试题,一律从国家题库中提取,不得擅自编制试题。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所、工考委、技师考评委)各相关职业自有考评人员应不少于3人,考评人员不足的,应在1年内派员参加市鉴定管理中心组织举办的考评人员培训班;使用考评人员须在市考评人员库中具有考评人员证书的人员中聘任使用;鉴定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提取,其调整比例不超过30%。
(四)在“统考日”鉴定活动中,每个考点至少派遣一名质量督导人员进行现场督考,做好记录。国家开展的统考职业和新职业试验性鉴定应在规定的国家统考日期间进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选择一批具备相应设施条件的学校或机构作为固定考点。
(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遵循“考培分离”的原则,不得参与职业资格培训活动。
(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活动,须坚持考评小组评价制度,考评人员的使用,须执行交叉、回避、轮换制度,并做好考评记录。
(七)进一步规范异地考核工作秩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鉴定许可规定范围开展鉴定,杜绝超范围或擅自跨地区开展鉴定行为。
(八)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半年质量指标通报和不定期质量情况通报制度。对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违规案件,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备案。
(九)配合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及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2007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工作年终总结基础上,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及整改完善工作。
(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按规定渠道购买证书,不得自行印制证书和在地区、行业之间购买。
(十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要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乱收费的,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市劳动保障部门必要时对违法乱纪的鉴定机构收回鉴定许可证,停考整顿。
(十二)设立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市鉴定管理中心组织开展的各项质量督导工作。
三、违规处理
(一)对本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二)对本地区、本系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二〇〇八年 月 日
附件2
质量管理责任书签订要求与说明 一、质量管理责任书共两页(A4纸规格),请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上“北京劳动保障网”(在线服务→网上下载栏或职业技能鉴定网上考试平台的“相关动态”栏目)下载电子质量管理责任书文档后,用A4规格的白色纸打印一式两份,其字距和行距以及版心不要改动。
二、请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人在两份责任书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于2008年元2月3日前报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三、双方签订后,届时将返给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份质量管理责任书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