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北京企联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出台《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当前生产经营困难,定期放假的企业应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也就是560元/月(注: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
“当前,本市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本市经济影响的逐渐显现,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了减产、减员,‘无薪’放假等情况,导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加。”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为了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文件精神,经市第三十一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制定了本意见。”
《意见》确定,当前调整劳动关系的目标是:稳定劳动关系,创造和谐环境,共渡经济难关。调整劳动关系的原则为:一是依法规范;二是从企业实际出发,因企制宜;三是协商处理,平稳过渡。
面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围绕保障就业、稳定劳动关系,采取多种措施调整劳动力组织,通过缩短工时、轮岗培训、适时安排年休假、轮岗放假、协商薪酬等办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矛盾,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定期放假的企业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意见》提出要依法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向企业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对企业裁员不足20人又不超过职工总数10%的,应当提前30日将裁员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对由于经营困难,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困难企业,经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分期支付。
此外,要加强集体协商,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矛盾,当前集体协商的重点是根据企业实际协商薪酬和稳定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共渡经济难关。 《意见》明确,企业与工会经协商调整薪酬,要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程序订立集体合同。协商降低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降薪比例不应低于职工的降薪比例。企业协商薪酬后,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要大力开展工会、职工与企业的共同约定行动,同舟共济,共谋发展。要主动提出协商要约,监督企业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妥善调解劳动争议。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