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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续签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8]3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37号)精神,现将2008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续签协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签协议的医疗机构范围

    (一)各区、县辖区已经认定的(综合、中医、专科、对内)定点医疗机构(含营利性);

    (二)工伤医疗机构;

    (三)定点零售药店。

    二、协议种类

    (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

    (三)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一式四份);

    (四)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补充协议(一式四份)(门头沟区);

    (五)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

    三、《协议书》中医疗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日期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医疗机构名称、公章应与《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中的名称一致。

    四、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于2008年5月16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部。

    (一)2008年续签协议工作小结;

    (二)本年度续签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含营利性)、定点零售药店及工伤医疗机构名单; 

    (三)本年度未签或缓签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含营利性)、定点零售药店及工伤医疗机构名单及原因;

    (四)定点医疗机构(含营利性)、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医疗机构续签协议申请;

    (五)续签的《协议书》:

    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1份;

    2、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1份;

    3、工伤医疗机构协议书2份;

    4、工伤医疗机构补充协议2份;

    5、定点零售药店协议书1份。

    五、《协议书》签订中出现填写错误的,凭填错的《协议书》到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部换领。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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