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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历年调整待遇表

 

年度
范围
伤残津贴
护理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2006年
200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待遇人员
一级
140元
增加后不得超过1800元,已达到1800元的本次不调整
增加后低于900元的调到900元
完全护理
100元
调整前达到1000元、800元、600元的不做调整
配偶
每人每月增加75元
增加后低于570元的调至570元
二级
130元
大部护理
80元
亲属
增加后低于520元的调至520元
三级
120元
部分护理
60元
孤寡
 
四级
110元
 
 
 
 
2005年
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待遇人员
一级
150元
增加后不得超过1500元,已达到1500元的本次不调整
增加后低于730元的调到730元
完全护理
864元
调整前达到此标准的不做调整
配偶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增加后低于570元的调至570元
二级
140元
大部护理
691元
亲属
增加后低于520元的调至520元
三级
130元
部分护理
520元
孤寡
 
四级
120元
 
 
 
 
2004年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待遇人员
一级
80元
增加后低于700元的调整到700元
完全护理
未做
调整
 
 
 
 
 
配偶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低于530元的调至530元
二级
75元
大部护理
亲属
低于400元的调至400元
三级
70元
部分护理
孤寡
低于660元的调至660元
四级
65元
 
 
 
2003年
2002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待遇人员
一级
30元
增加30元之前伤残抚恤金低于700元的调至700元后再增加30元
完全护理
655元
未达到此标准的
配偶
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增加20元前低于
上一年标准的、
先调到上一年标准、
再增加20元
二级
30元
大部护理
524元
亲属
三级
30元
部分护理
393元
孤寡
四级
30元
 
 
 
2002年
200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待遇人员
一级
50元
超过1320元的不调整
低于700元的,增加到700元
完全护理
655元
调整前达到此标准的不做调整
配偶
524元
调整前
达到此
标准的
不做调整
二级
45元
超过1310元的不调整
大部护理
524元
亲属
393元
三级
40元
超过1300元的不调整
部分护理
393元
孤寡
655元
四级
35元
超过1290元的不调整
 
 
 
 
2001年
200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待遇人员
一级
40元
超过1310元的不调整
低于640元的,增加到640元
完全护理
574元
调整前达到此标准的不做调整
配偶
459元
调整前
达到此
标准的
不做调整
二级
35元
超过1300元的不调整
大部护理
459元
亲属
344元
三级
30元
超过1290元的不调整
部分护理
344元
孤寡
574元
四级
25元
超过1280元的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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