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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眼镜店配镜可报销

 

    工伤职工眼部受伤,经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建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眼镜的工伤职工,可以到眼镜店配眼镜。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这是市劳动保障局日前发出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的。

    据介绍,我市规定的眼镜配置费用限额是500元,超过这个限额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的限额支付。

    又讯,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上明确“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包括精神疾病、传染病的,治疗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可以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就医结束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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