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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与点评  

职工正当权益应维护

  时间:2008-02-15

  “职工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职工,每年安排一定时间与父母、配偶团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探亲条件和假期作了明确规定。”长期从事《劳动法》研究的苏军律师说。

    苏律师指出,国务院于1981年3月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条明确提出,“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休息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休息待遇。”探亲假的具体规定为:“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张政分配至A建筑设计院后,2006年就应享有探亲假20天,因工作原因未休,可以放在2007年补休或合并使用。两年给假一次的按上述规定应为45天。张政实际休假41天,加上4天路途时间合计为45天,并没有超过法定假期。《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据此,A建筑设计院扣发张政休假期间工资,不予报销路费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