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北京劳动保障网 > 特色专栏 > 劳动仲裁案例与点评   
 
  全 文 检 索
 
 

劳动仲裁案例与点评  

员工合理诉求应支持

  时间:2008-06-21

    “关于唐明(化名)要求顺华酒楼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唐明未提供顺华酒楼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唐明的此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担任本案独任审理的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员彭硕分析本案时这样说。

    彭硕分析本案认为,关于唐明要求顺华酒楼支付2006年12月工资的请求,因唐明仅参加了顺华酒楼安排的三天培训,所以顺华酒楼应按规定支付唐明2006年12月的三天工资。其余部分,因唐明未继续参加顺华酒楼安排的培训,故要求支付其余部分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因唐明未提供正常劳动,所以顺华酒楼应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关于唐明要求顺华酒楼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唐明未提供顺华酒楼与其等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所以唐明的此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关于唐明要求顺华酒楼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顺华酒楼应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予以支付,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唐明要求顺华酒楼支付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仲裁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仲裁委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裁决:被诉人顺华酒楼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申诉人唐明加班工资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被诉人顺华酒楼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申诉人2006年12月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驳回申诉人唐明的其他申诉请求。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