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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参加入职培训却未签合同 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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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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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王红(化名)2008年4月28日进入某管理技术中心,工资约定2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王红上班期间负责培训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13日单位将她辞退。王红诉至仲裁,请求:支付2008年5月至6月13日的工资2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支付2008年4月28日至同年6月13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000元。
某管理技术中心认可王红于2008年4月28日进入公司的事实,但指出,“2008年4月28日至5月8日属培训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因王红未能如期提交体检表,故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
某管理技术中心提供了2008年5月、6月的工资表、通知书、体检表及考勤表。2008年5月、6月的工资表显示5月工资为958元,王红已签字领取;6月份工资为1155元,但并无王红签字。考勤表中记载王红的打卡记录截至2008年6月13日。公司下发的通知书中要求体检表于2008年5月26日提交,王红的体检表中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
案件评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某管理技术中心对王红提供培训是该公司保障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高用人单位业务水平的行为,虽双方此间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某管理技术中心以其名义对王红进行培训,且王红接受该中心管理的事实,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某管理技术中心主张培训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王红工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就某管理技术中心提出“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属王红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体检表所致”,该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由于某管理技术中心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王红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王红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仲裁结果
某管理技术中心应支付王红2008年5月至6月13日的工资2000元;支付王红所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合理部分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合理部分。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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