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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院治疗半年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 医疗期未满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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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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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追踪 ···详查细节
李敏(化名)于1996年7月参加工作,在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从事机械设计工作。2008年5月因患急性心肌梗住院治疗。公司为其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但李敏的病情时好时坏,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住就是半年时间。之后,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拒绝再为李敏继续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并提出李敏并非因工患病,并且已经长达半年时间不能参加原岗位的工作,企业与李敏的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因此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对于企业的做法,李敏非常不服。他认为自己作为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的一名员工,虽然现在有病在身,不能为企业工作,但也应该享受职工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自己应享有至少一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医疗费用并发放病假工资等待遇。
李敏的家属代表李敏本人多次与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协商,被企业负责人拒绝,在商量无果的情况下,李敏将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撤销对其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依法支付李敏的医疗费和病假工资等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立案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李敏在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工作已经满十年,应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在十二个月以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上述规定,公司还应继续支付李敏的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据此,仲裁委依法裁决,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不得与李敏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李敏的医疗费和病假工资。
断案者说 ···细说根由
“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否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长期从事劳动法案例研究的姜律师分析本案时说。
姜律师认为,本案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从单纯的民事合同角度出发,认为李敏因患急性心肌梗住院治疗达半年时间,致使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劳动合同就应该解除。这种理解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从而与有关法律规定发生了矛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就是说,职工患病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那么,如何来确定医疗期的长短?姜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原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月……”。本案中李敏在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已经工作满十年,应享受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在十二个月以内,某电力设备工程公司是不能与李敏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上述规定,还应继续支付李敏的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
[提醒]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经营者会产生本案中公司负责人那样的错误认识,将劳动合同的某些原则与民事合同混为一谈,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非常错误的,应切实加以纠正,以有效地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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