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办范围
集体存档单位聘用的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外埠城镇户口、本市及外埠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业务。
二、代办程序
1、存档单位需持集体存档合同书办理养老、失业保险。
2、提供缴纳养老保险的原始材料:
⑴、原有缴费记录的提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一式两份)。
⑵、原有缴费记录的,但没有个人帐户转移单,需提供原缴费证明(红本)。
⑶、新招工人员提供招工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⑷、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派遣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⑸、外埠城镇户口、外埠农民工、本市农民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聘用单位证明。
3、原有失业保险转移证明的,需提供失业保险转移单。
4、医疗保险由单位统一在医保中心缴纳。
三、缴费方式
1、 按月定期缴费:
⑴、初次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单位,需填报《北京市养老保险参统单位登记表》(表一)。
⑵、每月25日前缴纳“两险”费,同时交纳月报表。即《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收缴月报表》(表七)一式两份;《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一式两份。
⑶、报表时如人员有增减变化,需填报《单位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2、 按不定期缴费:系指半年缴费一次或全年一次性缴费,缴费时填报不定期缴纳保险报表。
3、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必须同时交纳。
四、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企业应交比例20%,个人应交比例8%;失业保险企业应交比例1.5%,个人应交比例0.5%;医疗保险企业应交比例10%,个人应交2%+3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公司性质确定。
五、办理转移手续
1、按月报缴费的单位,于次月10日后方可办理员工保险转移手续。
2、不定期缴费的单位,缴费40天后方可办理员工保险转移手续。
3、办理养老、失业保险转移,单位应出具同意员工调出的介绍信,本人应提供调往单位名称。
六、缴费要求
1、缴费单位的员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的基数,于每年一月份进行核定,基数一经确定,中间不得变动。
2、缴费基数的核定标准:应按单位员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并由员工认可。
3、按月缴费单位,应按规定按时缴费、按时报表;如终止缴费应以书面形式,向职介中心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