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规定》指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做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决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司法解释于9月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