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停止执行34件地方性法规中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其中,涉及劳动保障系统停止执行行政许可的项目是:《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第14条第3款、第18条、第22条、第25条第3款、第28条、第37条有关“外来人员就业证”之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11条第2款、第32条有关“新建单位筹建期间招聘人员批准”之规定。该决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