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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法制宣传  

《就业促进法》将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就业公平法律对就业歧视说不

  时间:2007-09-26

【事件】

因携带乙肝病毒遭拒
北京一女大学生起诉单位就业歧视

  女学生侯某为北京一所大学2007届的毕业生,取得了日语、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今年4月27日,经该校外国语学院推荐,侯某与北京一研究所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侯某到研究所就业,档案转至该研究所,户口迁至该研究所所在地派出所。

  7月中旬,侯某与研究所联系报到事宜,没想到却横生枝节。研究所以她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由,通知其不能被录用和安排工作。侯某认为,研究所的行为是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于8月16日起诉到密云县法院,要求用人单位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且继续履行就业协议书。同时,她要求被告研究所赔偿其因无法正常就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昨天,记者给密云法院致电询问此事的结果,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事人不愿意公布自己的信息,做为一个具体案件,判决结果审理法官还要根据案情进行调查审理,但最迟3个月内出结果。

【调查】
就业歧视何其多

  在密云法院受理这个案件仅仅14天以后,8月30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该法将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当天的发布会上表示,就业歧视形成了一个社会性问题。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关于《中国就业歧视现状问卷调查报告》显示:残疾人、艾滋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最受歧视的三大群体。我国的就业和职业中充满各种歧视。歧视不但存在于企业和私人雇用单位,而且在国家机关也相当严重。调查表明,我国当前就业歧视的主要领域有民族、宗教、政治面貌、地域、残疾人、户籍、性别、年龄、健康、外貌身高、性取向等十来种;其他学历、工作经验等为非主流歧视,在某些情况下也构成歧视,有的竟然到了荒诞的地步。

  “年龄40岁以下,拥有三年以上纺织行业工作经验和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基本的英语读写能力,对于惯用左手者条件可适当放宽……”前些天,上海老字号恒源祥发布的一项人才招聘启事引发争议,一些应聘者认为存在“右手歧视”,让人无法接受。对此,恒源祥有关负责人仍旧表示,他们优先聘用左撇子有“科学”的理由。

【读法】
就业歧视行为怎么认定

  据了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过程中,在征求意见阶段得到的反馈主要是对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不够,鉴于此,经过三次审议,反复的研究,立法部门将原案中的几条反就业歧视规定扩充为专门的一章,设定了“公平就业”专章,来规定有关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对民意的重视。

  “关于劳动者就业平等的权利,在我国《宪法》、《劳动法》中也早有涉及,但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就这次《就业促进法》而言,在各界期待已久的《反就业歧视法》出台之前(或者说还不知道能不能够有这部法律),人们更关心在《就业促进法》中有没有更‘实惠’的规定。”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人力资源法律网首席顾问梁枫为记者做了一些解读。

    《就业促进法》中,列举了以下5种行为属于就业歧视:

    ·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

   【解读】从现实案例来总量看,由于历史、国情等方面原因,这方面的歧视并不多见。但《就业促进法》还是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中的特别保护,即不仅不能歧视,而且还要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因性别不同受到的就业歧视

  【解读】现实生活中,说到性别歧视,更多是对女性就业中的歧视。《就业促进法》对保障女性公平就业作出了两项特别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因身体残疾受到的就业歧视

   【解读】《就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障了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要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招用员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因此,因招用中歧视残疾者是被法律严厉禁止的。

   ·因身患传染性疾病受到的就业歧视

   【解读】如果说,对前文所列举的三种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在一定程度上延展了《劳动法》的规定,那么,对于因患传染性疾病而遭受就业歧视,则是此部法律崭新的规定。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在因健康方面受到歧视的法律规范,可以说在历史上迈出了一大步。

    ·因出身农村受到的就业歧视

  【解读】相对于以前的法律而言,这也是第一次从法律角度规定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就业促进法》对因户籍原因出身不同受到的歧视第一次以法律形式作出了规定,的确是正视到了当下广大来自农村的劳动者在就业中频频遭受歧视的窘境。不过稍感遗憾的是,其实法律似乎还可以进一步对地域歧视作出规定,因为地域的原因,如河南人、东北人等在就业中屡屡遭受歧视,也是目前不争的事实。

【用法】

拿法说事  构建完整的反歧视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讲,《就业促进法》最大的突破意义就在于,当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时,可以根据法律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公平就业的权利。在《就业促进法》第62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此前,即使存在就业歧视,甚至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就业歧视行为,由于无法可依,劳动者仍然很难通过诉讼来维权。对广大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就业促进法》明确赋予了遭受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诉讼的权利,实在是可喜可贺。

  梁枫说:“《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就业歧视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或许遗憾的消除可以留给将来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就业促进法》自身的修订完善中。”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林燕玲教授指出,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全部手段。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特点、遭受歧视的人的弱势和特殊困境,决定了不仅要建立和完善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构建完整的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的机制。

链接

    就业歧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就业歧视指的是在获得职业的过程中受到的歧视,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甚至部分劳动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但是这部分劳动者由于个人与工作岗位性质没有必要联系的身份、性别、地域、户籍、种族、年龄、容貌或其他与劳动岗位职责无关的条件因素,而遭到雇主的拒绝或者在求职过程中受到区别对待。而广义上的就业歧视定义采用《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定义,它既包括狭义上的就业录用歧视,也包括就业状态下的工资收入歧视和职业选择歧视等待遇方面的歧视。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