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 《就业促进法》高举就业公平的大旗
《就业促进法》是一部民生之法、和谐之法。促进就业是我国的一项安国之策。《就业促进法》将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这一方针在10前中央文件就已经提出,此次首次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并且贯穿了这部法律的始终。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既是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此,法律单设“公平就业”一章,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规定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将《劳动法》防止就业歧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为解决当前存在的就业歧视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 作出明确规定
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执政的重要目标,在我国,更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法律对政府在促进就业中承担的重要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即: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
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好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减少失业的关系,是政府促进就业的首要责任。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责任,为构建和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增长模式指出了方向。
法律专设“政策支持”一章,确立了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等各方面政策,要求实行统筹城乡、区域和不同就业群体的就业政策,要求对失业进行预防、调节和控制。这些规定,将目前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中行之有效的核心措施通过法律确定下来,形成长期有效的机制,为确保政府履行责任、通过政策引导全社会方方面面共同促进就业提供了保证。
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这些规定,为打破市场分割和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指明了方向,也为完善竞争有序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者有序流动和最佳配置提供了条件。
完善就业服务。法律在“就业服务和管理”一章,对完善社会就业服务特别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促进整个就业服务事业发展,也为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展铺平了道路。
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法律专设“职业教育和培训”一章, 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等等。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重要支柱和根本性措施,应成为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着力点。
提供就业援助。法律专设“就业援助”一章,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确保城市中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这些规定,为进一步解决好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推动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就业援助是公共就业服务的一个重要内容,专门强调出来,凸显市场就业中政府的重要责任。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