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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法制宣传
乙肝患者也有公平就业权利
时间:2007-11-21
案例:小周是今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由于成绩优异,班主任把他推荐给一家IT企业做网络编辑。经过一番笔试下来,小周不负众望以第一名的成绩进入了最后的面试。可另他没有想到的是,公司因为他有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他。
法条:《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的规定。包括对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的要求和特定情况下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有关工作。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享有同正常人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如无法定情形,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是相对于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概念,指感染传染病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例如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病原携带者。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这些乙肝病原携带者构成了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除了承担着疾病给自身带来的不幸外,还要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在实际生活中,他们在就业、升学等方面受到歧视,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老百姓反对乙肝歧视的呼声尤为强烈。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可以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促进法》中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了符合这一规定情形的以外,遵循“法无限制即自由”的理念,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任何工作都不应当受到限制。立法的基本考虑就是,一方面要保护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因此为了避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可能感染接触过他们的健康人,有必要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实施特别限制。首先要清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申请就业时的状态,是否已经治愈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其次,要明确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不属于这些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即使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尚未治愈或者排除传染嫌疑,也可以从事而不受限制。属于这些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则必须要求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经过医学鉴定是已经治愈或者排除传染嫌疑的。参考国外立法和行政法基本理论,这些特别限制对于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是合理和适当的。小周应聘这家公司的是网络编辑职位,并不属于特别限制传染病的岗位,因此案例中公司以乙肝为由拒绝招用小周是不对的。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