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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法制宣传  

《就业促进法》给百姓更多福祉

  时间:2007-12-05

    作为一部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就业促进法》在起草之初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报也曾就此进行了一系列的报道。

    历经三次审议、反复修改,将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提出了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对于普通的大众而言,禁止就业歧视、扶助困难群体、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诸多人们关心的就业问题在这部法律中都有体现,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热点。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很多的大政方针,涉及宏观性的、政策性的措施,需要国家、政府部门、全社会去共同改善就业环境。对于普通的大众而言,值得关注的是那些直接和老百姓的就业权利有关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加大资金投入
改善就业环境

    法条: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目的:政府通过建立就业专项资金,改善和扩大就业。

    解读:改善就业环境,促进就业必然涉及到资金投入,在《就业促进法》颁布之前,有关于对再就业资金管理的规定,而这次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则把就业专项资金明确写入了法律,提升了其效力程度。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明确就业权利
保障平等就业

    法条:第三章为公平就业,整章内容都涉及到了劳动力的平等就业权。

    目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解读: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一直为社会所关注,因户籍、性别、病毒携带等原因遭到就业歧视的报道和案例也有很多。

    《就业促进法》对于平等就业问题以多个条款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基本的原则,“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除此之外,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公共就业机构
提供免费服务

    法条: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

    目的: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来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拓宽就业渠道等。

    解读:为了实施促进就业的目的,《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很多大政方针,比如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等等。其中和老百姓比较直接相关的就是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是《就业促进法》的一大亮点。当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有效运作还需要若干的配套措施,在《就业促进法》颁布之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就应当开始着手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这样的机构建立之后,劳动者在就业方面将会有更多的安全保障和便利。

设立失业预警
以便预防调控

    法条: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目的: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就是对一些可能将要出现的问题,及早发现及早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便政府职能部门预防、调解及控制。

    解读:建立失业预警制度也是《就业促进法》的一大亮点,现在我们有很多的预警机制,比如高温预警、灾害行天气预警、流行性疾病预警、突发事件预警等等,针对失业建立预警机制则是《就业促进法》在法律层面上的首创。比如因职工人数较多的大型企业的破产、公司的注销、单位裁员达到一定人数的,都应纳入失业预警机制的范围之内。

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有了援助

    法条: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目的:通过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解读:对于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方面的就业援助服务,并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城市居民每家
保证一人就业

    法条: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目的:保障零就业家庭成员尽快实现就业,帮助他们摆脱困境。

    解读: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如果都处在失业状态,可想其生活是非常艰难的,对此,《就业促进法》做了具体的规定,这样的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就业促进法》的有效实施尚需就业援救等机制的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的设立,和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但《就业促进法》在失业预警、就业援助、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新要求都是值得关注的亮点。

重点解读:

非法从事中介最高每人罚两千

    《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业促进法》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中介不得扣押
求职者身份证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行政部门
要建立举报制度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作用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