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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法制宣传  

新年新法给劳动者就业带来新保障

  时间:2008-01-17

   曾经,普通劳动者在面对一系列就业困难、就业歧视行为时,想摆脱窘境,但又常常困惑、迷茫。而随着2008年1月1日《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将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保障。  “强调公平就业,严禁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让每一个劳动者能够感受到法律给职场带来的种种变化,让每一个劳动者在寻觅劳动机会的时候不被年龄、学历、性别等因素所限制,让每一个劳动者有足够的机会公平就业。

公共就业服务不收费

  【声音】28岁的李永强是四川人,2006年来到北京,为了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小李跑遍了北京城大大小小的招聘会,“每场招聘会差不多都得花十元二十元,半年下来,光是招聘会的门票钱就花了好几百。”由于其他求职成本也很高,小李和同伴们不得不想出了轮流参加招聘会的省钱办法,一个人进去替几个人投简历。“主要是成本太高,怕浪费钱。”“招聘会如果不收钱就好了”成了求职者的心声。

  解读: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会的求职者,将不会再有小李这样的苦恼。凡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的招聘会,《就业促进法》规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仅如此,以后像小李这样的求职者还可以去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登记,享受一系列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

帮助残疾人就业可减税

  【声音】今年32岁的张峰1995被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导致其瘫痪,虽然经历了生活的磨难,可是他并没有消沉下去,而是及时调整自己,自学了计算机编程技术和英语,并且具备了相当的专业能力。为了自食其力,他想开一家计算机数据恢复公司,还打算雇用一些像他一样具备工作能力的残疾人。但是由于他们生活不方便,需要专人照顾,店面也需要特别装修,经营成本很高,给他创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如果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公司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得到政府的帮扶,我就有信心慢慢发展下去。”小张说。

  解读:给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残疾人就业。《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小张创办公司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因为《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将“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而且,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小张创办公司还能享受到经营场地等方面的照顾,并且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职场歧视
不再成为就业障碍

  【声音】2006年6月,刘晓凤从北京某大学毕业,尽管成绩优秀,但她右脚先天踝关节内翻,走起路来脚尖向内撇,用人单位拒绝录用他。为了找工作,为了不再受歧视,2006年11月,小刘花了一万元钱为右脚做了整形手术,“今年2月份就能看到效果了,希望求职路会顺畅些。”小刘说,“真希望职场歧视不再成为就业障碍。”

  解读:从今年1月1日起,如果遇到就业歧视,求职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从年龄、性别、户籍转向容貌、身高、体重、疾病,甚至向血型、生肖蔓延。以往,由于缺少配套细则支持,“公平就业”缺乏可操作性。如今,《就业促进法》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被写入总则,并且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而遇到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将受处罚。

薪酬明确无需“面议”

  【声音】“待遇从优”、“工资待遇面议”、“一经录用,待遇优厚”等词语,一度充斥各种招聘会。“招聘启事上年龄、学历、专业、性别等等一般列得非常明确,但在薪酬方面往往很模糊。”求职者赵先生说,“现在公司招聘大多不主动说薪酬,我曾经遇到过一家公司,各项情况问了半个多小时,最后开出的工资根本没法接受,白白浪费时间。”赵先生无奈地表示,“有时候不敢问单位薪酬,单位问我们期待薪酬,我们也是小心翼翼,说少了自己吃亏,说多了可能人家就不要我了。”

  解读:薪酬,始终是人才市场中最敏感的话题之一。而“面议”使许多人对应聘单位的薪酬待遇无从了解,见面试官时也不知如何谈及这个敏感问题。如果将具体工资待遇在招聘启事发布之时明确登出,明显更利于实现招聘双方的快速选择。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各类招聘广告中常见的“月薪面议”等类似字眼,将退出历史舞台。作为《就业促进法》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且,该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