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首页
办事指南
相关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返回]
 

   
上网指南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本网站所刊登的北京市劳动保障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建设单位:北京市劳动信息中心

E-MAIL:webmaster@bjl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