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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政策访谈 |
[北京劳动保障网预告]:[2003-12-25 16:00:00] 为配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2004年1月22日的顺利实施,北京劳动保障网将于12月26日(星期五)下午4:30-5:00邀请市劳动保障局郭克利副局长就我市实施《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问题在网上进行政策访谈。
[北京劳动保障网报道]:[2003-12-26 16:25:30] 2003年12月26日,北京劳动保障网将于12月26日(星期五)下午4:30—5:00举办“网上工资支付规定访谈”,届时将邀请市劳动保障局郭克利副局长,作为特邀嘉宾就《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北京劳动保障网将通过文字和图片现场直播访谈活动。
[北京劳动保障网报道]:[2003-12-26 16:27:09]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郭克利副局长以来到现场,访谈即将开始。
本次访谈由北京市劳动信息中心邓京主任主持。
[北京劳动保障网报道]:[2003-12-26 16:29:39] 北京劳动保障网政策访谈现在开始,本次访谈主题是工资支付。网友可点击北京劳动保障网www.bjld.gov.cn,观看政策访谈文字直播。
[主持人]:[2003-12-26 16:30:00] 网民朋友,大家好!今天,来到直播现场的是北京市劳动保障局郭克利副局长,欢迎郭局长做客北京市劳动保障网。我们今天请您在网上就《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有关实施问题进行访谈。
[主持人]:[2003-12-26 16:30:22] 郭局长,请您谈谈《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政府令颁布的意义?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31:00]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约束和规范。因此,在劳动法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精神,制定我市工资支付的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完善工资支付的规范,使之更加适应首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2003-12-26 16:32:51] 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政府令的背景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33:15] 随着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其内部分配制度、用工形式及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工资分配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诸如多种新的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工资结构以及多种支付方式等,需要有相应的规则规范。与此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强,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些问题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还引发了一些严重的恶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主持人]:[2003-12-26 16:35:10] 请您介绍一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立法原则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35:33]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遵循劳动法的原则和精神,体现新形势下工资支付规范的新要求。对劳动法的原则规定加以细化,使劳动法的原则精神进一步得到贯彻实施;对工资制度改革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劳动法的精神和改革的要求,制定标准和界限,使之更加适应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适应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的不同形式的用工方式和工时制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37:42] 第二,充分体现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性质。在立法中坚持在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时,要体现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基本含义,以此作为基准点确定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标准和界限,既要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根本利益,也要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分配自主权,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这一基本点上各自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规范。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39:22] 第三,体现政府在工资管理方面职能的进一步转变。通过确定一系列条件、标准、规则和规范,使政府管理的重点从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直接干预用人单位具体工资分配方式、结构、数额等等,转到发布宏观指导政策、制定标准和规则、划定界限以及监督检查方面,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指导与监督职能。
[主持人]:[2003-12-26 16:41:46]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42:06] 《支付规定》主要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支付原则,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破产或解散时的工资等实际中较多发生纠纷的一些特殊情况,明确了相应标准和规则,增强实际操作性;同时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情况,如: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工作制等新型用工制度的工资支付作了相应规定;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44:25] 此外,还特别针对建筑承发包企业拖欠工资的支付责任问题做出规定,明确了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工资争议处理途径以及举报、仲裁等救济渠道及信用管理;规定了对违反劳动法及《支付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受侵害的劳动者给与经济补偿;另外,还明确了相关概念以及有关基数的计算办法。
[主持人]:[2003-12-26 16:46:15]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有哪些特点?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46:39]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制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48:30] (二)强调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作用,扩展劳动关系双方自我协调的空间,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并在扣除工资、病假工资以及加班工资基数、休假期间工资的确定等方面也都要求由双方通过协商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强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平等协商地位。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50:25] (三)《支付规定》在规定工资标准通过协商确定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有关最低工资标准,使双方在约定工资标准时有所遵循和规范,这些规定注意与1994年市政府就颁布了《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的政府规章相衔接。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52:15] (四)规范工资延期支付行为,明确了工资的基本概念和拖欠工资的界限,规定用人单位除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不得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要向本单位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延期支付工资,但考虑到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53:43] (五)完善对市场风险造成的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生活保障机制,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为用人单位的经营复苏和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54:55] (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筑工程承发包企业拖欠工资的支付问题。针对一些企业违反规定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合格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而屡屡发生包工头卷款而逃或者欠薪不发的情况,规定了违法发包单位必须承担直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56:01] (七)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建立欠薪应急保障机制。在重点行业的企业中设立工资预留账户,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的应急保障,规定了实施的原则要求,并拟在建筑施工企业中首先试行。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57:12] (八)强化工会的维权和监督职能,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58:23] (九)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重违法责任的规定,加大对劳动者的经济赔偿。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于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及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的赔偿金。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6:59:50] (十)对用人单位进行信用管理。对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将记入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统,并依法予以公布。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加大社会舆论监督,从而更加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7:00:58] (十一)规范执法主体的权力、义务和违法责任。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规范了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有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主持人]:[2003-12-26 17:01:05] 当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7:01:26]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了举报电话:63044923,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了便利条件。
[主持人]:[2003-12-26 17:02:33]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施后,还将在网上开展何种宣传活动?
[郭克利副局长]:[2003-12-26 17:02:52]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施后,我们将针对用人单位实际执行情况,安排在网上在线回答网民提出的有关工资支付的问题,时间安排将另行在网上预告,欢迎各位网民踊跃参加。
[主持人]:[2003-12-26 17:03:45] 谢谢郭局长,也感谢网友对劳动保障网的支持,今后劳动保障网还将在这里举办政策访谈,欢迎各位网友参加。
[北京劳动保障网报道]:[2003-12-26 17:04:16] 劳动保障网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关注我们劳动保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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