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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1年11月01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最低工资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 送: 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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