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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2001年12月04日
 

2001.9.27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1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含: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上述人员),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

    二、离休人员离休前享受正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76元;享受副局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231元;享受正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63元;享受科级及以下待遇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离休人员离休前的职级,仍按《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京组通[1995]36号)及相应组织管理权限进行确定。

    三、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离休人员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四、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企业    基本养老金    标准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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