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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北京市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2001年12月04日
 

 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关于北京市2001年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请示》已经市政府批准。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现将相关待遇标准调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水平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80元,提高到家庭月人均285元,增加5元。

    2、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由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每月不低于412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6元、每月不低于435元。分别增加0.14元和23元。

    3、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300元一385元提高到305元一392元,分别增加5元一7元。

    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增加9元。

    5、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平均每人每月增加40元的水平进行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劳社部发[2001]12号文件确定的水平进行调整。

    6、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需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后,根据不同退休人员群体基本养老金实际增长水平进一步测算后确定。

    7、企业工伤职工定期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平均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水平进行调整。

    二、资金开支渠道

    调整上述待遇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开支渠道,分别由财政、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事业单位负担。

    三、组织实施和执行时间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职工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养老金水平;

    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工伤职工定期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从2001年7月1日起提高养老金水平和执行新的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接此通知后,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别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发放到位,认真做好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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