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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2年07月01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各市属企业主管局、 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最低工资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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