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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7-01-16

京劳社就发 [2000] 115号

2000年6月22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00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321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343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 15年不满 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 365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85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00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为164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各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核定、发放及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