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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关于2000年北京市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7-01-16


 
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关于北京市2000年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待遇标准的请示》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现将相关待遇标准调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水平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收入273元,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280元,增加7元。
     2、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2.39元、每月不低于4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每月不低于412元,分别增加0.07元和12元。
    3、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291元--374元,提高到每月300元--385元,分别增加9元和11元。
    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月286元,提高到每月296元,增加10元。
    5、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平均每人每月增加30元的水平进行调整。
    6、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需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后,根据不同退休人员群体基本养老金实际增长水平进一步测算后确定。
二、资金开支渠道
    调整上述待遇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开支渠道,分别由财政、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事业单位负担。
三、组织实施和执行时间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0年7月1日起提高;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调整。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别组织实施。
          二OOO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