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对因经济效益不好,工资水平偏低,按规定时间实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可申请暂缓一段时间执行。
要求暂缓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在争得本企业工会同意后,可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报暂缓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审批表。一并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工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市劳动局批准。
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