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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资手册的程序及《手册》使用说明
2003年08月18日
 

    凡在北京地区各开户银行领取工资的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其它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单位均需使用《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支取工资。

    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一个独立核算企业使用一本《手册》,只能在一家开户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确需一户使用多本《手册》的,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批准。

    2、中央在京各类企业、区县属各类企业、乡镇企业及各类无主管企业和外地在京企业、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驻京商社、办事机构到所在区县劳动局购买;军队在京企业到总后生产管理部购买;中央直报综合单位和市属各类企业到主管局(总公司)购买。企业在购买《手册》时,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供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及帐号。

    3、各企业单位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应履行核批手续。具体审核办法严格按京计综字[1995]第0140号文件及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签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劳资发[1995]456号)规定执行。

    4、各单位在支取工资时,要如实填写《手册》,并在现金支票上按照发放的各项用途如实填写。由银行代发工资的单位,也应把代发工资金额填入《手册》。“工资总额”的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5、凡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一切现金支出,必须纳入《手册》统一在开户银行领取,不准从营业收取的现金中坐支。不准套取,倒换现金,违者按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各开户银行在办理各单位支取工资手续时,应认真检查《手册》中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是否已加盖“北京市工资总额审核专用章”,是否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各项目是否认真填写,检查无误后,由经办人签章办理。凡填写项目不全或支取工资总额累计超过计划数时,银行有权拒付工资。

    7、各单位在年初办理联审手续后,如工资额度不够需追加工资基数时须持《手册》及追加申请(说明)于每月的10日、25日两天(遇公休日顺延)到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追加手续。

   《手册》是基层单位支取工资的凭证之一,各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涂改。《手册》使用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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