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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的通知

    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有效提高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帮助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培养和造就物业管理人才队伍,我中心在2007年将继续开展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培训与鉴定工作。

     一、培训内容

    1、基础知识:  包括职业道德、物业管理基本概念、物业管理机构基本知识、各类型物业管理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工作实务:  物业的接管验收、物业管理方案拟定、资金管理、客户管理服务、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环境管理、综合服务。

    二、报名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助理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

    三、报名办法

    1、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经历证明(注明:自X年X月至今一直从事XX工作;盖人事章)。

    3、准备三张两寸免冠浅底彩色照片(兰底)。

    4、相关费用:1980元/人(含培训费、教材费、鉴定费、论文评审及答辩费)。

    四、培训时间安排

    业余班:07年3月10日(周六)开课,以后每周六全天上课。课程安排为8天左右,在考前一周左右进行集中串讲。

    脱产班根据企业需要。

    五、鉴定方式

    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闭卷笔试方式。物业管理师增加综合评审(论文撰写和论文答辩),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鉴定合格。鉴定时间上半年为5月19日,下半年为11月10日。

    六、报名培训地点

    西直门外南路2号,邮政编码:100044,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大楼内(人民医院北门向西100米)。

    电话:68312117、6831352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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