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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一定要重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卫生部目前已经印发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要求各地组织用人单位认真作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包括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十大类危害因素。它们是:粉尘类(矽尘、煤尘等)、放射性物质类(高温、高或低气压、局部振动等)、生物因素类(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硫酸、沥青等),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氮氧化物、紫外线、激光等),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噪声、铬及其化合物、氟化氢等),职业性肿瘤的职业危害因素(苯、砷、石棉等),及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氧化锌、二异氰酸甲苯酯、棉尘等)。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在该法的第六十四条中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主要是提醒用人单位,不要有侥幸心理,不要隐瞒职业危害和隐瞒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及其危害的真实情况,否则可以受到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然处罚不是目的,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才是目的。《职业病防治法》在2002年5月1日就要实施了,凡是不愿意遭到处罚的用人单位请重视上述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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