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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关于对冲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明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含义,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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