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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定点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
北京市卫生局于2010年8月23日公布了《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公开招标目录二)集中采购中标候选品种目录》(以下简称《公招目录二》),为保证我市新医改方案药品同城同价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80号)精神,现组织相关中标药品的备案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此次公布的《公招目录二》中,且通用名、剂型已列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药品,由生产或经营企业到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综合部进行资质备案。
二、以往已备案的药品仍有效,此次不需重新提交资料。
三、药品备案信息(如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等)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交资料,申报变更。
四、需提交的备案资料
1、按《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80号)(见附件1)中第四条规定提交备案资料。
2、国家或北京市发改委的现行药品定价文件。
3、申请对药品备案信息变更的须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备案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
五、此次受理申报备案的时限为2010年9月1日-10日。(公休日除外)
六、联系人:任谦、莫丽
联系电话: 83171484、83172932 附件1:《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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