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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健德康中医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59号
2010年07月12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健德康中医医院等56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项目名单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变更项目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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