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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做好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10]20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精神,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颁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77号),结合我市启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现将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和做好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基础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是我国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得到长足的发展,在帮助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提高职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部分职业(工种)办学的重叠度高,日常监管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以人为本、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大力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并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
(一)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纳入本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人才工作整体规划。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制定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确定区域内职业技能短期训练的发展重点和方向,明确目标任务,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减少主观随意性或片面性。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依法管理,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管理规范、确保质量的良好局面,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二)积极稳妥地开展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依法行政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依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训设置标准开发、培训能力评审验收、教学督导、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制度;掌握和了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办学中出现的问题与取得的经验,树立管理规范、办学质量高、具有骨干示范作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典型;查处违反有关规定、违法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完善工作流程,改进管理手段,提高服务意识,将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有机结合。完善监督制度、设立监督电话、收集群众意见,以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本着信息公开化、程序简约化、服务优质化的原则,做好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以保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学习进修制度、搞好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选派廉洁公正、严谨求实、作风正派、热心管理的专家组建评审督导队伍,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教学督导和评估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二、认真做好办学许可证书的换发工作
2010年8-10月,我市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办学许可证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废止。
(一)换发范围
凡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执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换发办学许可证。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办学许可证书的换发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书的换发和申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制定换发工作文件,掌握全市换发工作的进度,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各区(县)证书换发工作中的问题。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组成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的行政科室人员、具有丰富办学经验的专家、监察和纪检工作等人员参加的换发工作小组,在全面验收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遵纪守法情况的基础上,有条不紊地做好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换证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总体安排
8月20日至9月30日为全市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书的集中换发时间。
准备阶段(8月20日-8月30日)
1、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办学许可证书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组成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小组,并落实专人向辖区内的民办培训学校发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书面通知。
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区县辖区内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学习相关文件,做好落实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于8月30日前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
(2)2010年年检合格的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4)收费备案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本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6)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培训学校,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
(7)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和分职业(工种)专、兼职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会计证书复印件);
(8)各区县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学条件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1、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报送材料后,由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办学条件验收工作,重点对办学场地、设备设施、注册资金、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的任职任教资格、有无违规办学行为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实事求是地填写《北京市民办培训学校办学情况验收登记表》(见附件2),根据验收情况提出是否按期换发、现有业务范围是否全部有效的意见,验收人员签字后与学校提交材料共同归档保存。
换发意见,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三种。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具备法人资质、办学条件达到《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和培训设置标准要求条件,在2009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照章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培训活动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为验收合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验收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验收不合格”: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②办学条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③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④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⑤未开展业务活动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⑧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2、各民办培训学校认真开展办学情况自查,配合所在区县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接受实地验收,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和建议。
换证阶段(9月20日至10月10日)
1、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验收情况,填写《2010年度办学许可证换发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并将验收合格学校的信息录入“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机构管理模块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同意换发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2010年度办学许可证换发情况登记表》。
领取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制作并发放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
2、“验收基本合格”、 “验收不合格”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三个月内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可以换发办学许可证。
3、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换证申请材料的,经原审批区县对社会公示后,视同自行放弃办学资格。
4、撤销民办培训机构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消高级及以上、国家统考职业和新职业培训资格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取消手续。
5、原办学许可证在换发的同时须退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销毁。
总结阶段(10月10日-10月20日)
1、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换发工作完成后,应进行认真总结,注意发现典型经验,及时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写出书面报告,于10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我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2、验收合格、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示。
三、许可证书换发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有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要进一步提高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时完成报送工作。本着积极认真的态度,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数据和内容,提供真实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保证培训质量。
(三)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树立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观念,自觉落实法律法规对学校举办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增加实习设备,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为社会提供有效和诚信服务。
附件: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 2、《北京市民办培训学校办学情况验收登记表》 3、《2010年度办学许可证换发情况登记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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