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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个别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使用的通告
京医保发〔2012〕2号
2012年01月21日
 
   日前,在严厉打击骗保行为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个别参保人员存在借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为家人、亲属、朋友大量开取药品或将社会保障卡借给他人使用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决定自2012年1月18日起停止有关涉案人员的社会保障卡使用,具体卡号为:110101196003211036、110107195807020634、110107193807220020。

   根据《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京人社发〔2010〕5号)文件规定,停卡人员医疗费用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期限为三年。重点监督检查期间,改变结算方式,该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类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一年一次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用。根据《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1号)文件规定,全市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4月份,按手工报销方式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参保人员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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